(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刑初字第00018号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铁岭市XXX区XXX路X区*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市看守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银检公诉刑诉(2014)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爱民、代理检察员李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铁西二铁道门加油站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李某500元的冰毒。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红旗剧场附近,卖给吸毒人员李某200元的冰毒。2014年8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龙鑫宾馆准备卖给吸毒人员李某500元的冰毒,在该宾馆二楼正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搜出一小袋白色可疑晶体,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重量为0.4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铁岭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李某陈述、XX笔的证言、张某某指认毒品照片、扣押清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禁毒支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被告人张某某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第三次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属于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第二节指控与第一节指控是同一起犯罪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 王 菲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 李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