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龚亚贤与被告盛跃斌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亚贤,盛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龚亚贤,男。委托代理人刘学武,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盛跃斌,男。委托代理人石介仁,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龚亚贤与被告盛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亚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亚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亚贤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