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沅民二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龚亚贤与被告盛跃斌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亚贤,盛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二初字第548号原告龚亚贤,男。委托代理人刘学武,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盛跃斌,男。委托代理人石介仁,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代为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反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原告龚亚贤与被告盛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亚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亚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龚亚贤负担。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