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钟建龙、洪建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建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钟建龙。委托代理人陈苏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建龙诉被告洪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建龙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