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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叶卫华与黎国和、陈美田买卖合同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卫华,黎国和,陈美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叶卫华,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黎国和,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被告:陈美田,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叶卫华与被告黎国和、陈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叶卫华与被告黎国和、陈美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芳苓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