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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俊庆与被执行人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庆,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庆,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宏伟,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申请执行人李俊庆与被执行人王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的(2012)永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俊庆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特困救助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剩余案件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7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生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