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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琳与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二里村第四村民小组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琳,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二里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李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道办事处二里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二里村四组”)。诉讼代理人张宁宁,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安民初字第05995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申请执行此案,执行标的14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权利人李琳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03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