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亚菲与被告孙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菲,孙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66号原告王亚菲。被告孙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菲与被告孙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偿还房款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亚菲自愿承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