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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宏祥与张志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宏祥,内蒙古伟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新,魏林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孙宏祥,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内蒙古伟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月在,经理。被告张志新,男,汉族,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魏林怀,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宏祥诉被告内蒙古伟达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新、魏林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宏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宏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安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