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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兴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唐善清与仇正浩、唐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善清,仇正浩,唐善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唐善清,个体工商户。被告仇正浩,驾驶员。被告唐善艳,工人。原告唐善清诉被告仇正浩、唐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红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善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正浩、唐善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善清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仇正浩于2012年10月1日、10月31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其中10月1日的借款约定年利率为15%,后被告仇正浩巷原告偿还了2万元,其余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仇正浩、唐善艳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被告仇正浩立据向原告唐善清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10月31日,被告仇正浩立据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2013年6月26日,被告仇正浩向原告归还了2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仇正浩未能归还其余借款及利息。原告索款未果,起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唐善艳与被告仇正浩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借条、婚姻登记信息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仇正浩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未能在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内返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责任。被告唐善艳与被告仇正浩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唐善艳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正浩、唐善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唐善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仇正浩、唐善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瑾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