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单磊与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580号原告单磊,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朱靖利,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东湖南路五洲国际广场四楼E区。法定代表人顾爱廉,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黎,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行政文员。委托代理人顾丽,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行政文员。原告单磊与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靖利,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黎、顾丽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丁德平、代理审判员孙在桐、人民陪审员范文成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靖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磊诉称,2013年11月1日被告因装修需要向原告采购玻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供货并负责安装,履行期间为2013年11月11日到同年11月25日,合同总计款为144800元,最终按照实际使用玻璃数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己供货及安装玻璃价款112365元,因被告原因不具备安装条件但己加工好的玻璃价款257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安装条件但被告置之不理。2013年底被告正式营业,原告所设计安装的场所己经实际投入使用,但被告目前仅向原告支付48960元,剩余89125元尚未支付。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己经按照合同约定及被告实际需要履行了全部供货设计加工及安装义务,被告也应完全履行付款及附随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912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即支付了原告48960元,根据合同上相关条款规定,原告应该出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后我公司才履行付款义务,但我公司在未收到原告税务发票时就已经支付了原告48960元,因此我公司是积极履行义务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原告迟延交货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由于原告的迟延交付给我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公司不排除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南京龙骏装饰材料经营部属家庭经营,经营者姓名为单磊。2013年11月11日,南京龙骏装饰材料经营部与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双方就上海人家盱眙店采购玻璃一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二、产品交付时间、地点、方式:1、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即2013年11月25日前向乙方交付产品并安装完毕。……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负责将产品运输至乙方指定仓库(即盱眙五洲国际广场4楼“盱眙上海人家”)并承担运费、装卸费……四、交货的时间与地点:甲方交货及安装完毕期限为2013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25日,甲方应当于具备交付条件时,提前3天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五、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仓库后,由乙方仓库保管员初步检验产品的外观、数量等是否与送货单上一致,先由仓库保管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后,再由乙方指定人员按双方确认的质量、规格型号等要求进行收货并检验。……2、乙方在一年质保期内发现甲方出卖的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免费更换或修复。……六、价格及支付:1、本合同的总价款(包括开票税金),暂定总价人民币144800元,最终价款按实际安装使用玻璃的数量计算。2、付款方式……预留总价款10%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将无息支付该笔款项(须在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和验收合格单后)……。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了除七彩玻璃以外的全部玻璃安装,其中:1、金茶镜504.635*110元/㎡=55509.85元;安装费35元/㎡,504.635*35=17662.22元,合计73172元。2、彩绘金镜(金茶座花)112.397*305=30347.19元;安装费35元/㎡,112.397*35=3933.90元,合计34281元。3、钢化玻璃(8㎜钢化贴膜)0.858*120=103元。4、5㎜银镜41.853*70元/㎡=2929.7元。5、8㎜烤漆10.533*130元/㎡=1369元,其中第四项、第五项未在合同范围内,属案外人安排安装,第四项己安装完毕,第五项与七彩玻璃没有安装。以上合计价格为111854.7元,与原告单磊诉请112365元,实际相差510.3元。再查明,2014年11月底,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试营业,该安装工程于2013年12月6日完工。2014年7月14日,原告通过EMS向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发函一份,该函于2014年7月17日由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前台代收,该函载明:截止2013年12月25日我方前期玻璃安装完毕,总价款为112624元,按合同贵单位应支付我方78836元,己支付48960元,还有49876元未付。为此,我单位又于2013年12月25日向贵单位再次发函……因贵单位工地吊顶没有做好导致工人无法安装……于2014年1月21日再次向贵单位发函……。2014年7月16日,原告单磊通过EMS向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邮寄发票一份,于2014年7月17日由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前台代收。原告虽向本庭提交了2013年11月19日2时左右向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发送的工程延期施工函及2014年1月21日向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发送的通知函两份,但以上两份函告原告单磊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在原告单磊诉讼过程中,本庭结合原告单磊提供的相关照片,组织原、被告一起进行现场勘察,安装七彩玻璃所需要的木帖面虽在仓库中,但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未通知原告在条件许可时进行安装,加工的玻璃仍在原告处,原告单磊未按合同约定送至被告指定仓库。又查明,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服务公司试营业以来,未向原告单磊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服务公司己付货款4986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告税务登记证、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采购合同、采购玻璃清单、订货单、通知函、银行交易记录、录音光盘、现场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单磊所经营的南京龙骏装饰材料经营部属个体工商户,是该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其与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其内容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合同签订后,原告单磊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符合安装条件的场所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并在质保期内被告未向原告单磊提出质量异议,故本院对其己安装的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5㎜银镜、8㎜烤漆不在合同范围之内,为受案外人指示所做,在庭审中被告对该部分未能认可且原告单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单磊该诉请不予支持,原告单磊对该诉请可另案主张;对原告单磊诉称己完成加工的25700元七彩玻璃因被告未提供安装条件而未能完成安装,并向法庭提交了2013年11月19日2时左右向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发送的工程延期施工函及2014年1月21日向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发送的通知函两份,但以上两份函告原告单磊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存放在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指定仓库并经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验收,故本院对原告单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庭审中辩称己积极履行义务,但因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开具税务发票,但从原告单磊提交给本庭的证据来看,原告单磊己于2014年7月14日通过EMS的方式将发票邮寄给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并经被告前台签收,故对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磊货款5859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单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被告盱眙上海人家餐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丁德平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王 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