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丁飞、戴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丁某,戴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负责人郑卫星,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毅。委托代理人虞兵,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与被告丁某、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