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日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C}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文件编号:[2015莱阳执字第330号]签发:核稿:拟稿:高瞻远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隋平,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羊郡镇滩港村。被执行人:王日平,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羊郡镇滩港村。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莱阳穴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为了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日平银行帐户内存款45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瞻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