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焦小莉与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罗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64-2号申请执行人焦小莉,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西安路*号内***号。身份证号:6104041972********。被执行人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027662-0,住所地秦都区国润翠湖8幢1单元10303号。法定代表人梁晶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晶晶,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咸阳市人,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国润翠湖8幢1单元11804号。身份证号:6104021984********。被执行人罗杰东,男,1974年6月11日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系梁晶晶之夫,住国润翠湖8幢1单元11804号。身份证号:4452811974********。焦小莉与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罗杰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28日前给焦小莉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及该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梁晶晶、罗杰东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罗杰东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偿还77万后,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为6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064号案执行终结。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梁满仓商贸有限公司、梁晶晶、罗杰东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4441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O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