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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邹克友与张守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克友,张守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69-1号原告:邹克友,居民。委托代理人:代世柱,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守忠,居民。原告邹克友与被告张守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守忠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社区*号楼某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邹克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守忠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某社区*号楼某单元*室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利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山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