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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徐良矾与林立城、汤贵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良矾,林立城,汤贵瓶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徐良矾,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高秋燕,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志远,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立城,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汤贵瓶,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良矾与被告林立城、汤贵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良矾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良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12元,减半收取6556元,由原告徐良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