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冠军与林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军,林侃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3号原告:陈冠军,系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陈意汽车租赁服务部户主。被告:林侃。本院审理原告陈冠军与被告林侃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冠军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冠军撤回对被告林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