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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万伟勤与邓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伟勤,邓文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万伟勤。委托代理人叶艳,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文全。原告万伟勤与被告邓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伟勤的委托代理人叶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文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伟勤诉称,2013年4月8日邓文全向万伟勤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催要未着,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归还借款6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邓文全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邓文全向万伟勤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万伟勤现金陆万元正。借款人邓文全。”因催要未果,2014年7月15日万伟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邓文全出具的借条,可认定邓文全与万伟勤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邓文全未归还借款而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故万伟勤只能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邓文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万伟勤借款6万元并承担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邓文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0.203万(其中案件受理费0.143万元,公告费0.06万)由邓文全负担。该款已由万伟勤垫付,邓文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万伟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梦侠代理审判员  陈淑敏人民陪审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