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淑梅与刘淑梅、刘清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淑梅,刘清和,郑惠媛,汪伟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日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明华。被告刘淑梅,农民。被告刘清和,农民。被告郑惠媛,农民。被告汪伟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淑梅、刘清和、郑惠媛、汪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刘淑梅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