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邹传君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传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699号原告邹传君。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负责人周红,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传君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东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原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