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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知)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元泰休闲用品厂、杨信得、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791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元泰休闲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唐先镇白莲塘村。投资人应宏冰,经理。被告杨信得,男,1977年8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海慧寺1号。法定代表人傅加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元泰休闲用品厂、杨信得、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康市元泰休闲用品厂、杨信得、北京世纪丹陛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闫 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