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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葛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4)文葛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学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