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富阳市春江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爱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春江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爱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55号原告:富阳市春江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琼。委托代理人:潘亚君。被告:赵爱乃。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春江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爱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春江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春江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春江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春江花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鸿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