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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王金财与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财,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5年1月12日前给付货款27000元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37.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XX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证实其已给付对方1500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但余款至今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人民币122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群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