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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小额字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杜希民与杜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希(喜)民,杜金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小额字3号原告杜希(喜)民,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杜金莲,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希(喜)民与被告杜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希(喜)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金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希(喜)民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希(喜)民撤回对被告杜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全部返还原告杜希(喜)民。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