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56-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源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13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