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向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徐延民与徐延良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延民,徐延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徐延民,男。被执行人徐延良,男。本院在执行徐延民与徐延良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继承人徐守田生前坐落于鹤岗市向阳区37委胜利小区2号楼110室(产权证号QZ000415**),另一户座落在向阳区37委胜利小区2号楼010室(产权证号QZ000415**)的两户房屋,由原告徐延民一人继承;经被执行人协助现已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徐延民与徐延良继承纠纷一案终结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初字第1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剑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