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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祥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利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亮,马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雄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亮,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马利军,男,成年,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雄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春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