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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二初字第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22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原任南京澳瑞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住无锡市崇安区。2014年4月21日到案,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顾旭锋、王德浩,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崇检诉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德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担任南京澳瑞德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公司承接的无锡塞纳庄园项目的策划业务期间,先后9次收受了无锡颂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徐某为得到和感谢其在上述业务中的关照而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80000元。被告人王某在尚未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财务账册、交际应酬费用一览表、证人徐某、卞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了王某是自首、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全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小孩刚出生,请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为属数额较大不妥。被告人王某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交代其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且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宣告缓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胡健蕾审 判 员  严海燕人民陪审员  吴汉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