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韦美嫦、韦海梼、韦金璇申请执行何基灵、柳州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美嫦,韦海梼,韦金璇,何基灵,柳州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韦美嫦。申请执行人韦海梼。申请执行人韦金璇。被执行人何基灵。被执行人柳州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柳江县基隆开发区南环路36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基灵、柳州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基灵、柳州众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基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220元入柳江县人民法院帐户,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刘日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献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