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黄碧红与张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红,张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黄碧红,女,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碧珍,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碧红与被告张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碧红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碧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碧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琼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