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侯民初字第5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子威与开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威,开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832号原告王子威,男,汉族,1992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邬贵刚,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海燕,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谭礼成,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子威与被告开能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子威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威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子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