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庆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庆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66号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兵。委托代理人:童鸿飞。委托代理人:叶小珊。被告:曾庆贤,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庆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德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