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张鹏(一般代理),山东滋阳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