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张鹏(一般代理),山东滋阳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