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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6号付2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5895-2。法定代表人:沈光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宇.委托代理人:钱进。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路与西淝河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59708072-7。法定代表人:王明峰,总经理。原告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印刷公司)与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在彩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版印刷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宇、钱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现在彩印公司经本院直接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出版印刷公司诉称:2013年元月25日,出版印刷公司与现在彩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供应印刷材料。合同签订后,出版印刷公司按约供货,但现在彩印公司迟延支付货款,截止2014年10月16日,现在彩印公司共计欠付货款110042.2元。2014年12月5日,现在彩印公司以价值19398元货物折抵货款,欠付90644.2元货款经出版印刷公司催要未果。现出版印刷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现在彩印公司立即向出版印刷公司支付货款9064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52.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现在彩印公司负担。被告现在彩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25日,出版印刷公司(甲方)与现在彩印公司(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书》一份,约定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供应印刷材料,付款方式约定为乙方在甲方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违约责任约定为乙方未按期付款的,需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之后双方在销售合同书中约定逾期付款每天按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出版印刷公司按约供货,但现在彩印公司迟延支付货款,截止2014年10月16日,现在彩印公司共计欠付货款110042.2元。2014年12月5日,现在彩印公司以价值19398元货物折抵货款,欠付90644.2元货款经出版印刷公司催要未果。另查明:2014年2月20日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7766.2元、2014年3月24日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24102元、2014年5月21日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0712元、2014年6月26日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6575元、2014年7月22日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11835元、2014年8月26日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44486元、2014年9月23日出版印刷公司向现在彩印公司开具发票金额4098元。上述事实,由原告出版印刷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信用信息、购销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书、往来款项确认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从购销合同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合同书、往来款项确认函等能够认定出版印刷公司与现在彩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现出版印刷公司诉请要求现在彩印公司向其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为5852.75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自2014年3月20日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货款7766.2元,逾期260天利息为807.68元;2、自2014年4月24日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货款24102元,逾期225天利息为2169.18元;3、自2014年6月2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货款10712元,逾期167天利息为715.56元;4、自2014年7月26日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货款6575元,逾期132天利息为347.16元;5、自2014年8月22日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货款11835元,逾期105天利息为497.07元;6、自2014年9月26日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货款44486元,逾期70天利息为1245.61元;7、自2014年10月23日计算至2014年12月5日货款4098元,逾期43天利息为70.49元,合计计算利息为5852.75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出版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64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852.75元(之后的利息以90644.2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6元、保全费985元,合计2091元由被告安徽现在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一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晨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