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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陈岚与苏州学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岚,苏州学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陈岚。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新华,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学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锁澜北路25号301。负责人房启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岚与被告苏州学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岚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岚负担。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佳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