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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邹民初字第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徐健与吴建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吴建芳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邹民初字第1276号原告徐健。被告吴建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健诉被告吴建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建伟人民陪审员  吴宝珍人民陪审员  花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