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42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被告林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诉讼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传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