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史景勇与襄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景勇,襄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史景勇,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职工。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3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卫,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史景勇诉襄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阳市中心医院已自动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3)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