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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009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口市松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何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市松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00927-1号申请执行人周口市松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然,经理。被执行人何荣,男。本院依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00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荣价值490981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明清执行员  李之峰执行员  徐汝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学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