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赵如海与赵小磨、赵如军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如海,赵小磨,赵如军,XX亮,陈克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如海,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小磨,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如军,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亮,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克亮,农民。再审申请人赵如海与被申请人赵小磨、赵如军、XX亮、陈克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襄中民三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本院审查过程中,赵如海于2015年1月13日以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如海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如海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佼莉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苏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琚兆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