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路玉红与刘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玉红,刘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法民初字第39号原告路玉红,女,汉族,1970年2月17日生。被告刘庆伟,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路玉红诉被告刘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庆伟返还借款人民币3.1万元整。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姬学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向被告送达期间原告路玉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庆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玉红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玉红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路玉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学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