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化州、何浩然与孔祥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化州,何浩然,孔祥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313号原告:何化州。原告:何浩然。法定代理人:何化州,身份住址同上,何浩然之父。被告:孔祥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原告何化州、何浩然与被告孔祥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 艳人民陪审员 马洪光人民陪审员 蔡城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