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光辉与被告张发领、李继军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光辉,张法领,李继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郭光辉,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法领,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继军,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光辉与被告张发领、李继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光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光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光辉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