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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唐汇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唐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被执行人唐汇进,男,土家族,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27203.93元、利息(含罚息)33212.51元、复利1580.9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3年4月4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受理费41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汇进名下的存款466112.42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