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史接平与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接平,李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49号原告史接平,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李少华,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接平与被告李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接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接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