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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店子合行与周言国等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农村合作银行刘店子支行,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17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农村合作银行刘店子支行。代表人巩事全,行长。被执行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被执行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被执行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被执行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被执行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被执行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xx区人,农民。本院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前履行2013河商初字21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言国、汲长荣、周景志、梁桂珍、周西春、孙钦美价值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波审判员  张元民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