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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王大郢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王大郢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汪毅。被执行人: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王大郢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汪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安徽满天星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王大郢店的银行存款共计7695元(其中赔偿经济损失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5元、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作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国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