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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6号原告安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