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6号原告安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新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