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营口天泽物流中心与张业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天泽物流中心,张业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营口天泽物流中心。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张业东,男,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天泽物流中心诉被告张业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天泽物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