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文杰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文杰,朱晓刚,朱炳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6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告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沿湖路517号。法定代表人朱文杰,经理。被告朱文杰。被告朱晓刚。被告朱炳炎。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昌胜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朱文杰、朱晓刚、朱炳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60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林 瑾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莎 来源:百度“”